2018年11月11日 第33200篇《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5期
代理显名主义的例外
内容摘要
"显名主义"虽然是我国代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是也承认非显名的代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代理人没有明确指明被代理人的名称,但是法律行为的后果仍然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此类特殊情况可以总结成为:行为所关涉之人而实施的行为、未指名被代理人姓名的代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行为,它们被称为"特殊的显名代理"。然而,与之不同的是德国法中的"间接代理"和英国法中的"隐藏代理"。虽然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效力归属,但是这与"间接代理"和"隐藏代理"都不完全相同,修订《合同法》时应重新检视第402条。
关键词
代理; 显名主义; 间接代理; 隐名代理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显名代理的特殊情况
(一)为行为所关涉之人而实施的行为
(二)公开的为行为所关涉之人而实施的行为(未指名被代理人姓名)
(三)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行为
(四)小结
三、间接代理
四、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的本质
(一)英国法中的“公开代理”和“隐藏代理”
(二)对《合同法》第402条的分析
五、结束语
(助理编辑;陈彦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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