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4日 第33175篇《中外法学》 2011年第5期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对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
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律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 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律错误( 法律の错误) 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依赖于对《日本民法》第95 条的解释。通过判例类型的比较发现,我国法上所说的法律错误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国法上的法律效果错误是我国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独特概念。笔者从德国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律效果错误的法理”,用以解释我国《民通意见》第71 条中的“行为后果的错误”,并尝试在我国法的框架之下对法律错误进行再构成。
关键词
错误;法律错误;内容错误;动机错误;法律效果错误;法律行为后果的错误
结构框架
引言
(一)我国法的现状
(二)问题意识
一、德国法
(一)条文和概念
(二)学说
(三)判例
二、日本法
(一)立法史背景
(二)学说
(三)判例
三、德日比较
(一)概念与案例类型的差异
(二)对共通案例类型的分析
四、法律效果错误的法理
(一)原则: 法律效果错误可撤销
(二)原则的限制: 法律规范的“附着性”
五、我国法上法律错误的构成
(一)概念的梳理
(二)法律错误的类型
六、结论
(实习编辑:包丁裕睿)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