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 第33250篇《法商研究》 2018年第6期
论商事登记第三人效力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5条规定了商事登记的第三人效力,契合我国商事登记改革方向。商事登记改革使得商事登记形成对内确权和对外扩权且公示的双层结构,此种结构是商事登记第三人效力之基础。商事登记第三人效力可区分为积极第三人对抗效力和消极第三人对抗效力,此点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5条的适用中予以进一步明确。第三人对抗效力加强制公示要求,使得商事登记具有可信赖性,因而最终的法律效果会导向基于商事登记的信赖责任。此种信赖责任的构成难点在第三人之善意、第三人对登记情况的知悉、责任者的可归责性。在责任承担上,第三人具有一次性选择权,但受“不能比当外观状态等同于真实法律状态时获得更多利益”的限制。
关键词
商事登记;双层结构;第三人对抗效力;信赖责任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商事登记的第三人效力基础
(一)商事登记改革中的对内确权与对外扩权
(二)商事登记改革中的对外扩权与对外公示
三、商事登记的第三人对抗效力
(一)商事登记的消极对抗效力
(二)商事登记的积极对抗效力
四、商事登记第三人对抗效力的责任效果
(一)《民法总则》第65条中的信赖因素
(二)商事登记成为可信赖事实
(三)基于商事登记的信赖责任
五、结论
(实习编辑: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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