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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 第33345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5期
债权人原因引起的给付不能
作者:庄加园 上海交通大学 
内容摘要
债权人引起给付不能的情况既包括他违反合同上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也扩展于受领迟延之后的风险负担移转。即便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债务人也不必为债权人所引起的给付不能承担责任,因为由此发生的风险本就不在其承担范围。债权人因其自身的违约行为而失去其解除权,债务人仍享有对待给付请求权。考虑到债务人的对待给付请求权也具有损害赔偿的特征,损益相抵、与有过失等原则也应在计算数额时加以考虑。
关键词
给付不能;受领迟延;债权人负责
结构框架
一、概念和类型
(一)债权人负责的(嗣后)给付不能
(二)受领迟延
二、债权人的救济
三、债务人的救济:对待给付
(一)债务人对待给付请求权
(二)债权人法定解除与债务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扣减
结语


(实习编辑:王才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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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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