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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5日 第33354篇《法学家》 2018年第6期
《合同法》第40条后段(格式条款效力审查)评注
作者:贺栩栩 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合同法》第40条后段规定了格式条款效力审查标准。格式条款订约方式已成常态,其效力评价标准应当事先由立法者确定。这样的立法价值引导,体现在具体( 任意法) 规范中。对于是否“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判断,重要标准在于格式条款和任意性规范以及其中内在的正义性实质的偏离程度。此外,注意到格式条款作为有名合同的补充的重要作用,在无任意法规范作参照的情况下,考量等值原则、风险控制因素、保险保障因素以及直接的第三人利益等因素,确定格式条款是否限制了依据合同本质所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致,从而确定有悖“公平”而无效。
关键词
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公平原则;任意法规范;权利义务权衡
结构框架
一、规范内容、意旨与立法历史
(一) 规范内容和意旨
(二) 条文结构及其立法历史
(三) 《合同法》第40条与相关条款的解释协调
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排除范围
(一)“个别协商”条款
(二) 核心给付条款
(三) 任意法规定的复述条款
(四) 违反强行法、违反法律禁令,以及因显失公平而悖俗的条款
(五) 小结
三、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评价标准
(一)“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作为效力评价标准?
(二)“公平”原则瑓瑥作为效力评价标准?
(三) 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利益权衡
四、法律后果
五、举证责任


(实习编辑: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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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彦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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