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商法>正文
2019年1月5日 第33376篇《法学家》 2018年第3期
跨市场操纵的行为模式与法律规制
作者:钟维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跨市场操纵,是指操纵的行为和结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直接价格影响关系的市场的操纵形式。跨市场操纵的行为模式包括市场力量型操纵和价格关联型操纵两种典型形态。应当在《期货法》价格操纵的具体条款中规定市场力量型操纵的相关规则,在《期货法》和《证券法》中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价格关联型操纵的相关规则,并通过监管细则把规制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一般性的相关市场之间的价格关联型操纵情形。市场力量型操纵在一般形态下适用价格操纵的四个构成要件,在试图操纵的形态下只需要两个构成要件。构成价格关联型操纵需要三个要件,其中对操纵行为的判断既可以适用价格操纵的构成要件,也可以适用欺诈操纵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
跨市场操纵;市场力量型操纵;价格关联型操纵;囤积;逼仓
结构框架
引言
一、跨市场操纵的概念界定
二、跨市场操纵的行为模式
(一)市场力量型操纵
(二)价格关联型操纵
(三)区分两种行为模式的意义
三、跨市场操纵的规范模式
(一)市场力量型操纵的规范模式
(二)价格关联型操纵的规范模式
(三)规制跨市场操纵的主要法律及其关系
四、跨市场操纵的构成与认定
(一)市场力量型操纵的构成要件
(二)价格关联型操纵的构成要件
结语


(实习编辑:张晓雨)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张译丹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