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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日 第33414篇《中国法学》 2019年第1期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例的重大创新,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如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的产生与发展是人格权制度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其二者分离的原因;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笔者并对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模式的立法选择作出了探讨。
关键词
人格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制定
结构框架
一、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
二、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其二者分离的原因
三、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
(一)弥补现行法在人格权保护制度方面的不足
(二)强化对人格权侵害的有效预防
(三)有利于法律规则的准确适用和裁判的统一
(四)有效应对现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人格权保护的新问题
四、人格权请求权可适用于未构成侵权的情形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分离的重要表现
五、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立法选择
(一)区分损害和妨害的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区分侵害行为是否持续且是否产生损害后果
(三)区分是否针对侵权诉讼而适用
(四)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请求权的选择
结语


(实习编辑: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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