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 第33441篇《政法论坛》 2019年第1期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利益豁免
内容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机制已无法有效应对大数据生态系统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无需取得数据主体同意的合法利益豁免可成为大数据信息使用的另一重要合法依据,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灵活空间。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中可引入合法利益豁免机制。引入该机制时,对合法利益应采用广泛的定义,只要是未违法的使用利益均属合法利益。但数据控制者必须进行一个平衡测试,证明数据使用的合法利益高于数据主体的个人利益,方可适用合法利益豁免。平衡测试可采用个案分析方式,并遵循必要性原则、目的限定原则和比例原则。此外,数据控制者还应对平衡测试进行全程记录,以接受数据主体、政府数据保护部门和法院的监督。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合法依据;知情同意机制;合法利益豁免
结构框架
一、合法利益豁免的适用意义
(一)知情同意机制的局限性
(二)合法利益豁免的必要性
二、合法利益的界定
(一)严格解释说:法定权利
(二)宽泛解释说: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益
(三)路径选择
三、平衡测试的构建
(一)平衡测试的内容
(二)平衡测试应遵循的原则
四、平衡测试的监管
(一)数据主体拒绝权和退出机制
(二)平衡测试的问责机制
五、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构建基本原则
(二)引入合法利益豁免机制
(实习编辑:罗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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