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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3日 第33451篇《现代法学》 2019年第1期
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共享现象日益普遍。数据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数据利用方式,也是数据流通和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与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一样,数据共享也应当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授权。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规定个人信息权利时,应当规定数据共享规则,数据共享规则的设计应当妥当平衡数据流通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设计数据共享规则时,应当在区分不同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设计信息主体的授权规则。
关键词
数据共享;个人信息;民法典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据共享中应当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信息权利人的权利
四、数据共享必须要获得个人信息权利人的授权
     (一) 应当有效规范信息主体的授权行为
     (二) 共享者获得信息后,应当在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使用
     (三) 数据共享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使用的原则
五、民法典编纂中应进一步强化对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 妥当平衡数据流通与个人信息、数据权利之间的关系
   (二) 在区分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设计数据共享规则
     (三) 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中的授权规则
     (四) 明确信息共享中信息收集人和持有人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
     (五) 对信息共享中格式条款予以规范
 六、结语

(实习编辑: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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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彦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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