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 第33530篇《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9年第1期
标准必要专利FRAND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内容摘要
起源于国际标准组织的FRAND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我国合同法、专利法及反垄断法对FRAND规则引发的诉讼具有普适性,能够为FRAND规则的适用提供依据及指引。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及FRAND规则的纠纷时,在某些方面恰恰忽视了这一点。法院应从FRAND承诺的要约邀请属性出发,判断专利持有者、标准实施者是否尽到了善意磋商义务,进而判定标准实施者在侵权成立时是否应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以形成和我国现有法律适用标准相契合的FRAND适用规则。
关键词
FRAND规则;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害;反垄断
结构框架
一、FRAND承诺的属性
(一)FRAND规则的起源
(二)关于FRAND承诺属性的几种学说
(三)FRAND承诺应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发出的要约邀请
二、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与标准实施者的磋商义务
(一)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与标准实施者均应负有善意磋商义务
(二)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与标准实施者善意磋商义务的内涵
三、关于FRAND许可费的确定
(一)市场价值原则
(二)技术分摊原则
四、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
(一)停止侵害专利权民事责任适用的要件
(二)停止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
(助理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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