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9年3月15日 第33540篇《法学》 2019年第2期
民法典编纂中自然人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立法选择——基于个案审查与形式审查的比较分析
作者: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 
内容摘要
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认定上,我国现行法律、审判实践以及学者观点都在意思能力的形式审查和个案审查之间摇摆不定。事实上,无论是形式审查还是个案审查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一种理想的行为能力认定模式应当是兼顾两者的“双轨制”;以意思能力的法律拟制为原则,并辅之以意思能力的个案审查作矫正。为了在未来民法典中落实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双轨制”,需要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拟制规则作出区别对待,将其改造为受保护人单方面的特权规则。同时,在个案行为能力的判断时,应结合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生活之关联性、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以及法律行为内容的公平性等要素综合考量。
关键词
行为能力认定模式;形式审查;个案审查;双轨制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彭诚信、李贝)
一、 我国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混乱现状
(一)我国法上两种不同的“行为能力”认定模式
(二)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认定方式的对立
(三)行为能力一般立法与特别立法之间的矛盾
(四)学界对待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犹豫立场
二、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优劣对比以及应然选择
(一)行为能力审查的缺陷
(二)行为能力个案审查模式的不足
(三)行为能力形式审查与个案审查结合的双轨制
三、未来我国行为能力双轨制认定模式的立法构想
(一)行为能力的形式认定规则
(二)行为能力个案审查的考量因素
四、结语


(助理编辑:陈晓宇)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呙雨晴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