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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7日 第33554篇《当代法学》 2019年第1期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重大误解的规范构造
作者:武腾 中央财经大学 
标签: 重大误解   错误   民法典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重大误解的案件时,重视对错误重大性的判断和对各类风险分配事由的综合考察。在解释 《民法总则》中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时,可构造统一适用于意思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的构成要件,但不可否认两类错误相区分的意义。重大性要件是指错误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均为重大。对于客观重大性之判断,应采 “诚实信用的理性人”标准,不采用也不必附加“相对人可识别”标准。借鉴 “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相对人利用或引起动机错误等可归责事由虽非错误撤销权的发生件,但在重大性要件符合度较低时可增强撤销权的正当性,不妨予以综合考察。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应将共同错误与情事变更一并作出规定。
关键词
重大误解;意思表示错误;动机错误;民法典;动态体系论
结构框架
一、最高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
(一) 拍卖中有关拍卖标的的认识错误
(二)订立和解合同时有关刑事责任的认识错误
(三)订立探矿权转让合同时有关煤矿可开发性的认识错误
二、重大误解构成要件之辨析
(一)错误二元论、错误一元论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二)镍矿砂镍含量案和地下煤层自燃案评释
(三)宜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共同错误另作规定
三、重大性要件的内涵和判断标准
(一)国内有关重大性要件的学说
(二)理性人标准与相对人可识别标准
(三)汇和公司承诺书案评释
四、重大性要件与相对人可归责性的关系
(一)相对人可归责性在错误客观重大性程度较弱时具有补强效力
(二)汇宝公司探矿权案评释
结论


(助理编辑:罗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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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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