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1日 第33579篇《法学评论》 2019年第2期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
内容摘要
《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时行使的规定具有独创性,但其合理性存疑。本文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功能上的差异是同时行使的理论障碍。二者同时行使导致制度功能、适用对象、行使范围的混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也难以同时行使。虽然两种保全措施的行使效力存在差异,但这并非撤销权的制度缺陷,而是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不宜通过同时行使规则而予以改变。
关键词
代位权;撤销权;同时行使;民法典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制度功能的差异是二者同时行使的理论障碍
三、行使要件不同是二者不能同时行使的重要障碍
四、行使效果的差异是二者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
结语
(助理编辑:罗寰昕)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