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9日 第33671篇《现代法学》 2017年第6期
完善我国质权制度的建议
内容摘要
民法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一环,其现行规定存在诸多值得修正与补充之处:流质禁止的规则有必要加以修改,赋予利益受损者以一定期限和条件下的撤销权应为最佳选择;立法应明确规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种转质形态并设立相应的规则;金融创新催生的动态质押模式,亟需从立法上予以承认并加以规制;对权利质权的客体应持开放态度,权利质权的效力亦应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影响,应在立法上作出概括性规定;参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以登记方式设立权利质权后,出质人仍有处分权,但权利质权不受影响。此外,设立质权的合同名称、质物协议折价损害他人利益时撤销权的行使应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质权人返还质物的,应视同放弃质权;票据质押等情形下"背书"的特别成立要件也应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关键词
民法物权编;流质开禁;转质权;动态质押;权利质权
结构框架
一、流质禁止规定的缓和
二、转质规则的修正
三、动态质押的肯认与规则创设
四、权利质权客体的开放
五、应收账款出质的规则增补
六、出质权利的擅自处分与质权的追及效力
七、其他问题的修改建议
(一)修改设立质权的合同之名称与内容
(二)增补质物返还的法律后果之规定
(三)增加质押财产协议折价时债权人的撤销权之规定
(四)补正票据质权的设立规则
(五)修改、完善权利质权准用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则
(助理编辑:龙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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