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 第33639篇《当代法学》 2019年第1期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批判与重构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所涉及的商品是否具有相同性、可代替性或者相似性将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分为直接竞争关系和间接竞争关系的做法没有实际意义,不能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行为的本质是针对交易能力的竞争,经营者本身便是竞争者。根据经营者对交易能力的不同竞争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可以重新分为三种类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对向竞争关系、具体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之间的间接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在这三种类型竞争关系中分别是消费者利益、具体经营者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的商业道德放在这三种类型的竞争关系中来理解和实施,并分别结合上述立法所保护的三种法益,既能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的商业道德的司法功能又能防止其被滥用。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道德;对向竞争关系;直接竞争关系;间接竞争关系
结构框架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行为与商业道德的内在统一性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行为的本质
(二)竞争行为与商业道德的关系
(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对向竞争关系及其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引诱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二)压迫型或者强迫型交易行为
三、具体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及其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直接侵害某经营者法益的行为
(二)直接妨碍某经营者经营自由的行为
四、经营者之间的间接竞争关系及其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商业贿赂行为
(二)累赘竞争行为
结论
(实习编辑:王才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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