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商法>正文
2019年5月2日 第33659篇《清华法学》 2019年第2期
中日股东提案权的剖析与借鉴——一种精细化比较的尝试
作者:梁上上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中国法律已经从法律移植阶段步入法律养护阶段,精细化比较呈现蓬勃生机。本文采用精细化比较的理念与方法,对中日两国股东提案权的制度宗旨、立法史、构成要件、存在问题、法律漏洞、修法方向等做了全面而深入的比较研究。两国股东提案权具有共同的立法宗旨,但是两国对该权利的规范路径并不相同,中国将股东提案权定性为临时提案权进行规范,而日本将股东提案权区分为议题权、议案权与议案要点通知权。为此,两国面临的法律问题不尽相同,特别是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审查权限、审查方式,以及股东滥用提案权的方式都存在较多差异。由于两国确立该制度的时间都较短,都存在“技术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在找寻本国与他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轨迹中,本文不以引用他国法律为唯一目的,而是更深更广地理解该制度在两国的通性与殊相,并以他人为镜寻找自我面相。
关键词
精细化比较;股东提案权;股东资格;审查权;权利滥用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梁上上,〔日〕加藤贵仁

一、精细化比较: 法律养护阶段的比较方法论
(一)精细化比较的主题
(二)精细化比较的目的
(三)精细化比较的方法
(四)精细化比较的框架
(五)精细化比较的范围
二、中国法上的股东提案权
(一)股东提案权的立法宗旨
(二)股东提案权的立法史
(三)股东提案权的基本构造
(四)股东提案权制度面临的问题
(五)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提案权的修改趋势
三、日本法上的股东提案权
(一)股东提案权的制度宗旨
(二)股东提案权的基本架构
(三)股东提案权制度面临的问题
(四)日本公司法关于股东提案权的修改趋势
四、股东提案权的中日比较与借鉴
(一)中日公司法在股东提案权上的相同点
(二)中日公司法在股东提案权上的不同点
(三)共同挑战与相互借鉴
五、结论与启示


(助理编辑:张晓雨)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张晓雨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