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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 第33755篇《法学研究》 2018年第5期
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
作者:庄加园 上海交通大学 
内容摘要
立法者在引入动产抵押时,只借鉴了相对粗陋的规则,既未考虑到担保物权在担保人破产、遭受强制执行时的作用,也未考察声明登记制的公示原理,使其不仅难以发挥预期功效,而且在理论上屡遭误解。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要件并非用于解决无权处分时的所有权归属,而是具有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的消极公示、分配清偿顺位、防止欺诈的功能。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仍具支配权属性,但其优先受偿顺位在破产、强制执行程序中都处于相对劣后的地位。若抵押人将其未经抵押登记的动产无权转让给他人,未登记的抵押权命运应视物权法第106条而定。
关键词
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声明登记制;善意第三人
结构框架
一、未登记动产抵押的物权属性与具体功能
(一)“完善”作为担保权益的优先权标志
(二)物权属性与优先受偿性的关系
(三)未登记动产抵押的具体功能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质疑
三、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的范围
(一)第三人的范围
(二)优先顺位的分配
(三)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效力
(四)转让抵押动产与善意取得
结语


(助理编辑:包丁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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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丁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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