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9年6月11日 第33769篇《法商研究》 2019年第3期
合同涉他效力的逻辑基础和模式选择——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相关规定
作者:薛军 北京大学 
内容摘要
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其他类型的法律行为赋予第三人以法律上的利益时,相应的行为对第三人的法律领域产生效果的方式可以采取合意主义、单方行为或者修正的单方行为等不同模式。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较好地兼顾了效率性需求和受益人私人自治之尊重的需要,是一种值得推荐的制度构造模式。《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在利他合同、债务加入、债务免除等制度上,都鲜明地体现了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这一模式在其他一些制度上,如悬赏广告、第三人清偿等,仍然有拓展运用的空间。
关键词
利他合同;债务加入;债务免除;悬赏广告;第三人清偿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合同涉他效力的三种模式构造
三、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相关规定的评析
(一)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的确认条款
(二)利他合同条款
(三)债务加入条款
(四)债务免除条款
(五)悬赏广告条款
(六)第三人清偿条款
四、结语


(责任编辑:罗寰昕)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罗寰昕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