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9年6月11日 第33770篇《法商研究》 2019年第3期
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在民法典中承认情事变更,首先应当参酌可预见程度标准、获益标准、影响广泛性标准、外部性标准、风险防范标准,将其与商业风险予以区分。《民法典合同编》不宜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事变更的事由之外,但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关于继续谈判义务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当明确规定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应及时要求继续谈判,继续谈判须遵循诚信原则,违反继续协商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键词
民法典;情事变更;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继续谈判义务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合同编》应当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
三、《民法典合同编》不必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事变更事由之外
(一)不宜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事变更的事由之外
(二)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
四、《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关于继续谈判义务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罗寰昕)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罗寰昕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