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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7日 第33792篇《清华法学》 2019年第3期
债法总则体系的基础反思与技术重整
作者: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对中国民法典编纂是否设置债法总则争论颇多,争论的背后隐藏着对历史和理性、形异和实异、显性和隐性这三重关系的不同立场,但这个问题本质上仍然是立法形式的问题,不会涉及到价值判断结论和体系效益的不同。对争论中的正题、反题进行合题,需要通过对民法典的方法基础、功能基础和构成基础进行更宏观的基础性理性反思予以实现。不设置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这种方案背后的观念基础可能包括体系思维和论题思维的连接、将民法典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功能预设、不同发生原因之债的共性和个性的协调,该观念基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图景中具有现实和理论的妥当性,有可能避免设置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所导致的诸多可能反向效应。但是,仍需要对现有的合同法总则通过适当的技术路线予以改造,将债法总则“嵌套”入合同法总则,以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所具有的正向体系功能和效益。
关键词
民法典;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体系
结构框架
一、问题缘起
二、争论实质
(一)历史和理性
(二)形异和实异
(三)显性和隐性
三、观念基础
(一)方法基础:体系思维和论题思维
(二)功能基础:中立抽象和治理工具
(三)构成基础:债权构成和合同构成
四、重整方式
(一)合同中心主义:合同法总则作为实质上的债法总则
(二)具体技术路线
五、结论


(助理编辑: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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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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