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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 第33809篇《政治与法律》 2019年第5期
股权冻结条件下股东除名决议的效力及其利益平衡
作者:雷鑫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内容摘要
在我国,股东除名制度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采取的强制其退出公司的惩罚性措施,也是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用以督促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手段。随着股权执行案件的增多,法院对公司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后,公司对被冻结股权的股东予以除名或者宣布股东失权的决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日益突出。对股权冻结情况下公司对股东除名或者宣布失权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应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司法谨慎介入公司营运空间,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欺诈情形下,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股权被冻结的股东资格的决议应为有效。适用股东除名制度有利于平衡公司及其股东与被除名股东及其债权人利益。
关键词
股东除名;股东除名决议效力;利益冲突;股权冻结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股权冻结情况下作出的股东除名决议应为有效
(一)法律未禁止解除股权被冻结的股东之资格
(二)股东除名制度与股权转让有本质区别
(三)股东除名制度属于公司的自治措施
(四)适用股东除名制度有利于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五)仅以股权被冻结为由否定公司对该股东的除名决议的有效性是对公司自治权的侵蚀
三、被除名股东与其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与利益平衡


(责任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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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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