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 第33876篇《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
论《民法总则》中的行政权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对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定,缺乏科学的体系安排,存在表述不一致、表述不清、表达赘述等问题。应当进一步弱化民事主体登记的管制功能,更多将核准登记转变为备案登记,非营利组织登记业务范围要 逐步实行负面清单模式。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认定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法人清算组成员、请求撤销捐助法人决定等诉权,属于行政权行使方式的重大创新,凸显国家治理新理念。学术界应当更多采取“政治-法学”的研究范式,将民法典编纂提升到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推动民法政治学学科体系的形成。
关键词
民法典;行政立法权;行政登记权;行政机关诉权;民法政治学
结构框架
一、《民法总则》中的行政立法权
(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章中的行政立法权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章中的行政立法权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中的行政立法权
(四)行政立法权的合理定位
二、《民法总则》中的行政登记权
(一)立法技术的不足
(二)立法政策的评析
三、《民法总则》中的行政机关诉权
(一)民政部门的民事诉权
(二)法人主管机关的民事诉权
(三)行政机关民事诉权的未来发展
四、《民法总则》行政权条款的理论反思
(一)民法政治学的产生背景
(二)民法政治学的学科价值
五、结论
(实习编辑: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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