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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9日 第33884篇《法学研究》 2019年第2期
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建构
作者:李中原 苏州大学 
内容摘要
关于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化,争议主要在于是否需要规定不可分之债或协同之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区分只是确定多数人之债实现方式的一种中间性的辅助手段,而且由于二者的区分在标准上存在歧义且操作复杂,该辅助手段的实用价值有限。围绕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所形成的传统规则大多与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以及协同之债密切相关。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关于多数人之债的规定,应当不采传统大陆法系将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与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并列或者混合规定的模式,而采取以债的实现方式为导向的类型化模式,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以外设置协同之债的规定。协同之债的本质特征在于共同实施性。在立法上设置协同之债的必要规则,既是基于多数人之债法律体系上的完备性要求,也是基于审判实践之需。
关键词
多数人之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协同之债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区分标准
(一)共同法
(二)现代法
(三)小结
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在多数人之债领域的实现方式
(一)共同法
(二)现代法
(三)小结
四、多数人之债的体系和协同之债的确立
(一)多数人之债的理论体系与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协同之债的理论体系与立法建构


(实习编辑: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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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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