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 第33909篇《法学评论》 2018年第6期
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三种场合
内容摘要
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性质属行使权利之表意行为,但在诉讼外、诉讼程序中和执行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对于诉讼外援引行为,我国应采“双重性质说”。对于诉讼程序不同阶段中的援引行为,应结合诉讼程序的制度价值、举证规则的要求、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等因素,认定该援引行为的效力。执行时效具有贯彻既判力等特殊制度价值,执行程序中的援引行为宜采用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予以实现。
关键词
诉讼时效抗辩权;援引行为;诉讼程序;执行程序
结构框架
一、诉讼外能否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学说争议
(二)我国应采双重性质说
二、诉讼程序中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当事人未在一审阶段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在二审中是否有权援引?
(二)当事人在终审判决做出前未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否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 者在再审程序中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执行程序中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请求权之诉讼时效的特殊制度价值
(二)申请执行期间的适用对象
(三)执行程序中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方式
四、结论
(实习编辑:许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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