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 第33926篇《法学》 2019年第5期
论出售软件序列号和破解程序的行为定性
内容摘要
出售软件序列号和破解程序虽然能使购买者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运行软件,但此类行为并不涉及对他人软件中“代码化指令序列”的复制或发行,无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些法院以此类行为的后果和目的与复制或发行相似为由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合理。因用户未经许可运行软件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出售软件序列号和破解程序也不构成间接侵权及相应的犯罪行为。此类行为可被归入提供规避技术措施的手段以及擅自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依《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构成民事侵权,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关键词
软件序列号;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提供规避手段
结构框架
一、提供软件序列号或破解程序与“复制发行”
二、将销售软件序列号和破解程序认定为“发行”理由之缪
(一)“后果说”及其问题
(二)“目的说”及其问题
(三)“为用户负责说”及其问题
三、对出售软件序列号和破解程序行为的合理定性
(一)对技术措施提供规避手段
(二)擅自许可他人运行软件
(实习编辑:李淑娟)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