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0日 第33932篇《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
侵权损害赔偿效果的弹性化构造
内容摘要
完全赔偿原则的目的是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补偿。为此,传统的损害赔偿法构建了要件与效果相区分的原则,使损害赔偿效果不受责任基础的充实程度的影响,从而在效果上表现为全有或全无的择一判断模式。然而,这种做法存在价值实现上的断裂及逻辑上的自相矛盾,难以妥当地协调自由与安全等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个案中容易形成极端情况。现代以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利益主张的多元化,法的安定性逐渐让位于法的妥当性。因此,打通构建要件与法律效果之间在价值层面的隔绝,允许法官在综合考量过错程度、违法性程度、因果关系盖然性程度等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对损害赔偿效果作出弹性化的评价,使其能够获得契合于个案情境的妥当性,便成为妥当解决多元化社会中不同法律价值间之冲突的必然诉求。
关键词
完全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弹性化;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结构框架
一、弹性化构造的缘起
二、弹性化构造的方法论基础
三、弹性化构造的具体展开
(一)过错程度
(二)违法性程度
(三)因果关系盖然性程度
(四)损害赔偿范围之最终确定
四、可能的质疑及回应
五、结论
(实习编辑:李丹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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