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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 第33942篇《法学家》 2019年第3期
《合同法》第142条( 交付移转风险) 评注
作者:吴香香 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合同法》第142条是买卖合同价金风险移转的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仅指价金风险,应与物权风险、给付风险相区分。交付移转价金风险,突破了双务合同之牵连性,其正当性在于,在买卖双方内部,买受人借交付成为物之经济利益归属主体。移转风险之交付,不限于现实交付,也涵括观念交付。风险移转在合同效力、给付障碍、类推适用等方面也有其体系影响。
关键词
买卖;价金风险;交付;风险移转
结构框架
一、 规范定位
  (一)规范意旨
  (二)规范属性
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一)本条风险非物权风险
  (二)本条风险非给付风险
  (三)风险事件的范围
  (四)毁损灭失与风险
三、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时点
  (一)适用范围
  (二)交付移转风险的正当性
  (三)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
四、风险移转效力的体系辐射
  (一)合同效力与风险移转
  (二)给付障碍与风险移转
  (三)有偿合同的参照适用
五、举证分配
  (一)一般规则
  (二)特别规则


(实习编辑:李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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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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