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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 第33949篇《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
恢复原状费用赔偿的性质
作者:李承亮 武汉大学 
内容摘要
系统整理我国民事责任方式的难点在于确定医疗费、修理费等恢复原状费用赔偿的性质。恢复原状费用赔偿不是赔偿被侵权人因支出医疗费、修理费等而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失,而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将人身伤害、物之损坏等直接损害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费用不应当由被侵权人垫付,而应当由侵权人预付。金钱赔偿并不是与恢复原状相对的概念。恢复原状费用赔偿既属于金钱赔偿,也属于恢复原状,因而在适用上优先于价值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到底是实际实施恢复原状,还是赔偿恢复原状费用,应当由被侵权人选择。虽然被侵权人通常都会选择恢复原状费用赔偿,也不应当一般性地免除侵权人实际实施恢复原状的义务。被侵权人即使没有选择恢复原状费用赔偿,在侵权人经催告仍不履行恢复原状义务时仍然可以选择恢复原状费用赔偿,无需另行起诉。
关键词
金钱赔偿;医疗费赔偿;修理费赔偿;恢复原状优先;被侵权人选择权
结构框架
一、间接填补模式及其弊端
(一)作为间接损害的恢复原状费用
(二)间接填补模式下的恢复原状费用赔偿
(三)间接填补模式的弊端
二、支付金钱恢复原状
(一)直接填补模式
(二)作为恢复原状的金钱赔偿
(三)由被侵权人负责实施的恢复原状
(四)恢复原状实施人的确定
三、恢复原状优先原则
(一)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
(二)恢复原状与价值赔偿
(三)恢复原状与精神损害赔偿
四、被侵权人选择权及其扩张
(一)实际实施恢复原状的基础地位
(二)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三)被侵权人选择权的扩张


(实习编辑:杨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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