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3日 第33954篇《政法论丛》 2019年第2期
论他人代为医疗决定的法律构造——以切实保障成年患者自决权为宗旨
内容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患者在不宜或无法做出医疗决定时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医疗决定,但是该规则并未明确其近亲属代为医疗决定所应遵循的法定条件和标准,以致实践中其近亲属所做决定即便明显违背患者意愿或利益,医师也不得不按照其决定实施医疗行为。从国外相关立法及理论发展来看,保护患者自决权、防止他人代为医疗决定的任意性是其基本立场; 确立医师的相关特权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抗衡他人越权决定的作用。我国在将来制定侵权责任编中,需以保护患者自决权为出发点,完善他人代为医疗决定的具体规则,切实保护患者权益。
关键词
自我决定权;决定能力;成年监护;医师特权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徐洁 张渝)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他人代为医疗决定的正当性依据
(一)他人替代意思能力缺损者决定私人事务的理论及规则发展
(二)医师实施他人代为决定的医疗方案的医疗伦理基础
三、他人代为医疗决定的相关规则
(一)他人代为医疗决定的法定条件
(二)代为决定不符合患者利益时的矫正规则
四、他人代为医疗决定规则在我国侵权责任编中的构造
(一)明定近亲属代为医疗决定以保护患者自主权为原则
(二)增设预立指示制度
(三)赋予医师监督近亲属代为决定的合理权限
余论
(实习编辑:李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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