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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3日 第33965篇《政法论坛》 2019年第4期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司法困境与立法反思
作者:王荣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内容摘要
立法为司法提供裁判依据,司法实践折射出的立法缺陷又推动相关规则的修改与完善,如此循环,推动法律更好地规范生活,不断接近公平正义。在民法典分则编纂等大背景下,梳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长期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检讨相关立法的不足,有助于科学和精准立法。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裁判中反映出司法实践面临着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的认定、混合过错下责任类型的判定、审判程序和裁判依据上的选择、赔偿标准上的取舍,以及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繁杂困难等多重困境。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现行法多头供给,存在着责任性质规定不一、归责原则立法表达含混且冲突、混合过错下责任类型规定模糊、赔偿标准规则有异等缺陷。民法典分则物权编等立法应积极回应现实进行制度完善,以增加规则有效供给。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民事赔偿;司法困境;立法反思
结构框架
一、司法困境: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裁判折射的问题
(一)责任性质与归责原则认定上的困境:国家赔偿(违法原则)抑或民事赔偿(过错责任原则)
(二)混合过错下责任类型上的判定困境: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抑或补充责任
(三)审判程序和裁判依据上的选择困境: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法》抑或民事诉讼和《物权法》等
(四)赔偿标准上的取舍困境:直接损失或全部赔偿
(五)权利救济的困境:是否行政赔偿协商程序前置以及民事先行等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立法供给及其缺陷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法出多门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立法供给缺陷
三、结语


(实习编辑:李丹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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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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