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4日 第33979篇《浙江社会科学》 2019年第4期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及其扩张
内容摘要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保险法理,亦未造成额外的司法实践困难。另一方面,其并未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且相较于不可保的做法,其反而更符合社会公共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规则其实不应适用于责任保险领域,因而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予以进一步扩张。但是,为了防止过重的危险负担义务危及保险业存续,此时必须设置保险人对故意被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这一配套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方保险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可保性;责任保险;保险人追偿权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武亦文、赵亚宁)
一、问题的提出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理论证成一:基于保险法理及实践的视角
(一)承认可保性并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法理
(二)承认可保性并不违反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保险法理
(三)承认可保性引发的实践争议在我国不成问题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理论证成二:基于制度效益的视角
(一)承认可保性不会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
(二)承认可保性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扩张:法定保障机制下的故意行为可保
(一)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规则在责任保险领域的非妥适性
(二)责任保险领域故意行为可保的配套机制: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
(实习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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