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8日 第33980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
保险法对价平衡原则论
内容摘要
与保险学中的收支相等原则进行对比,对价平衡原则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比,对价平衡原则还应注重实现危险共同体这一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要求。自功能论角度而言,对价平衡原则为保险法中当事人诚信义务的强调提供了理论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决定了承保危险区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维系着危险共同体的存续。自具体的法律规则层面而言,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到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安全维持义务和危险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危险减少时的保险费返还义务,再到保险合同解除时对于保险人解除权在因果关系层面的限定,均体现了对价平衡原则。
关键词
对价平衡;收支相等;危险保险费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武亦文、杨勇)
一、保险制度中的对价平衡原则:基于与收支相等原则的对比
二、保险法上对价平衡原则的一般认知:基于与民法中公平原则的对比
(一)客观等价VS主观等价
(二)团体利益格局中的对价平衡与双方利益博弈下的公平
(三)信息不对称:信息获取成本的高与低
三、对价平衡原则功能论
(一)诚信义务强调的理论基础
(二)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三)承保危险的区分
(四)危险共同体的维系
四、基于对价平衡原则的保险法律规则设计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安全维持义务
(三)危险变更时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及危险减少时的保险费返还
(四)重复保险通知义务及保险费返还
(五)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因果关系限制规则
五、结语
(实习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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