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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8日 第33991篇《法学研究》 2019年第4期
代理公开的例外类型和效果
作者: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代理人公开代理但未公开被代理人的情形,仍属于民法总则第162条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402条规定的代理人未公开代理而相对人知情的情形,是代理公开原则在具体情形中的进一步延伸。区分公开代理和不公开代理的标准并非名义,而是相对人是否知道代理事实,其适用范围应从意思表示解释角度严格认定。代理人未公开代理而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形由合同法第403条规定,该条并非效果直接归属规范,教义上可采取债权转让和债务移转的解释构造,具体规则虽有进一步补充完善的余地,但整体上能够在区分不同类型的风险的基础上妥当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的三方利益,具有价值正当性。
关键词
公开代理;不公开代理;间接代理;介入权;选择权
结构框架
一、争论与问题定位
二、代理人公开代理而未公开被代理人
(一)代理公开的类型 
(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三、代理人未公开代理但相对人知情
(一)代理公开原则的延伸
(二)代理公开原则的再理解
(三)对于合同法第402条的进一步阐释
四、代理人未公开代理而相对人不知情
(一)合同法第403条的规范定位
(二)适用前提的多元化
(三)被代理人的介入权
(四)相对人的选择权


(实习编辑:王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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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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