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9年8月2日 第33997篇《法治研究》 2019年第4期
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3条在“民法典”中的完善
作者:王竹 四川大学 
内容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表面上采用的是“一般规定加典型列举”的立法模式,实际上是对第三次民法典起草立法模式的回归。第33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特殊规定,而是独立的侵权公平责任类型,不适用于行为能力欠缺者和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人。没有必要区分“暂时没有意识”和“暂时失去控制”,建议改为“暂时失去控制时”,并统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只要是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就可以认为是《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前段规定的“有过错的”情形。该条第2款应该理解为危险责任,并应限定为醉酒、滥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包括积极侵害型和消极侵害型两类,该公平补偿责任具有补充性质。
关键词
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危险责任
结构框架
一、《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结构和内容
二、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确立过程
(一)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并未坚持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致害”的规定
(二)新中国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增加了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致害”的规定
(三)《民法通则》埋下了公平责任的种子
(四)《侵权责任法》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识致害责任”的确立
三、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体系定位
(一)比较法上对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的立法模式
(二)《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体系定位不是特殊公平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33条并非第24条的特殊情形
四、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理论构建
(一)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暂时“没有意识”和“失去控制”应当统一为“暂时失去控制时”
(三)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适用对象
(四)对“醉酒”和“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限制的质疑
五、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司法适用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的案件类型
(二)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考量因素
(三)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补充性
六、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立法建议


(实习编辑:胡丹阳)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张译丹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