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 第34008篇《东方法学》 2019年第1期
民法典物权编应规定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
内容摘要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在权利属性上属于法定追偿权而非代位追偿权,连带责任理论、法定债权移转等不能替代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由于混合共同担保具有实现公平价值、分散风险、鼓励担保、防止道德风险等功能,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应对此加以明确肯定。在追偿权的具体行使上,追偿份额的确立原则上应予以平摊,特定情况下需按比例确定,且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份额的确立只能行使一次,以避免发生循环追偿现象。
关键词
民法典;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公平
结构框架
一、 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合同编规则不能替代物权编中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制度
(一)合同编草案共同保证追偿权的规则不能解决混合共同担保的追偿权问题
(二)连带债务制度不能解决混合共同担保的追偿权问题
三、民法典物权编应确认和完善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制度
(一)民法典物权编应当明确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二)民法典物权编中完善共同担保追偿权的应然路径
结语
(实习编辑:李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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