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3日 第34040篇《知识产权》 2019年第7期
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以著作权为例
内容摘要
法律不能领先于社会现实,以猜想为基础、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提出过于琐细的规则设计,没有太大价值。技术有变,法理有常。要评估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先要返回制度原理,研究现行制度蕴含的回应能力。有关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讨论,反映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在方法上存在缺陷。与想象性规则设计相比,对讨论方法本身的先行批判、对现有制度回应新技术之潜力的发掘,更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律主体;创造;人工智能
结构框架
一、主体的法律意义
二、创造的来源论与结果论
三、知识产权统合的逻辑基础
结语
(实习编辑:杨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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