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5日 第34056篇《社会科学》 2019年第5期
董事会人数违限的规范适用研究
内容摘要
公司法强制规制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上下限,是我国公司法的一项特色规范安排。关于此规范的司法适用,一方面在法解释论上,宜将其解释为自治性强制规范,违法的后果仅限于引发进一步的公司自治行为,不当然带来包括司法强制、行政强制在内的国家强制,由此可以更具适应性的安排法律救济措施,消解国家强制介入,守护公司自治的宝贵空间;另一方面,强制规制董事会规模的规范模式是一项无效率的制度安排,不仅增加公司的守法成本,还可能增加执法成本,引发策略性滥诉与选择性执法等诸问题,理想的规范模式是:区分公司类型而确立宽严不一的规制模式,同时将法律规制的重点转移到确立董事会人数的程序规则,确保当选董事人数的合法性,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
董事会规模;人数违限;强制性规范;规制失范;公司自治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李建伟、毛快)
引言
一、规制董事会人数的规范属性分析
二、董事会人数规范的国家强制性之类型化分析
(一)公司法上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化
(二)董事会人数违限的国家强制性介入
三、董事会人数违限的私法效力瑕疵及公司自愈行为
(一)类型化分析的基本框架
(二)非由于公司章程条款的违限下的若干具体问题
四、失范之惑:一个节外生枝的规范适用困境
(一)人为增加的守法成本与自治障碍
(二)不确定的违法后果与执法成本
结论
(实习编辑:许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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