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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5日 第34057篇《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第1期
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效力
作者:杨代雄 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效力应依据《公司法》第16条结合《民法总则》第61条及《合同法》第50条予以判定。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构成越权代表,被担保人证明在缔约时其已对公司登记信息、章程和相关决议进行形式审查,该决议外观上无瑕疵的,即可认定存在代表权表象,除非公司证明被担保人为恶意,否则构成表见代表。公司章程对于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未作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于担保总额的限制仅在特殊情形中才对担保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
关键词
关联担保;越权代表;表见代表;表见代理
结构框架
一、分析路径
二、未经决议提供关联担保的效力 
三、未经决议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效力 
(一)被担保人的审查义务 
(二)被担保人为恶意时担保行为的效力 
四、超额担保的效力 
(一)担保数额超越章程限额时担保行为的效力 
(二)担保数额超越《公司法》第121条限额时担保行为的效力 


(实习编辑:许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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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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