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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8日 第34062篇《中国法学》 2019年第4期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程啸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对个人信息应采取公法与私 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法。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也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并不享有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只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该利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买卖或利用进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只有行为人违反保护性法律侵害个人信息时,才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的认定、减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等。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编;隐私权
结构框架
一、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功能与意义
(一)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公法保护的作用
(二)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的作用
(三)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个人信息上的民事权益之界定
(一)对《民法总则》第111条的理解
(二)研究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民事权益的两个视角
三、人格权编草案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完善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单独成章
(二)侵害个人信息民事责任的具体完善


(实习编辑:王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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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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