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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日 第34067篇《中国社会科学》 2019年第6期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
作者:王成 北京大学 
标签: 个人信息权   人格权
内容摘要
现代科技带给人们安全和便利的同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于人类的异化力量。现代科技与人类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讨论的宏观背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重公法、轻私法,缺乏民事基本法的规则支撑。在法律体系中,民法是保护人之主体地位的重要手段和基础规范,能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体系支持。相应的立法设计应当区分个人信息与数据的保护,确立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补强利益关系中最弱的一方。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中,间接保护模式和法益保护模式都存在缺陷。权利保护模式更适合中国的立法及司法现实。个人信息权可以嵌入到既有人格权规范体系中,实现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民法典人格权编应当采取权利保护模式。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科技异化;保护模式;民法典
结构框架
一、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个人信息保护中民法的基础性地位
(三)民法是维护人之主体地位的最重要手段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核心问题
(一)确立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
(二)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
三、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模式
(一)经由一般人格权实现的间接保护模式
(二)经由隐私权实现的间接保护模式
(三)我国个人信息间接保护模式的反思
四、个人信息的法益保护模式
(一)《民法总则》采取了法益保护模式
(二)个人信息法益保护模式存在缺陷
五、权利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上的意义与实现方式
(一)个人信息权的解释证成
(二)权利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上的意义
(三)个人信息权的体系效应
(四)个人信息权的性质
(五)对《人格权编(草案)》相关部分的修改建议
结语

(实习编辑:王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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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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