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 第34072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8年第4期
论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隐藏的一个漏洞是无权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权有瑕疵。交易相对人可以根据第3款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无过错的信赖责任,同时还可以根据第4款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理论上看,第171条第3款与第4款形成请求权基础竞合关系。交易相对人非善意时,代理人不承担第3款的信赖责任,但是要根据第4款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交易相对人对交易的发生“与有过失”,则他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非善意的无权代理人履行责任和履行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以被代理人实际履行能力和赔偿能力为限。善意的无权代理人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
无权代理;信赖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履行利益;信赖利益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隐藏的漏洞
三、《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的基础——信赖责任
(一)代理人责任原因——引起信赖
(二)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
(三)中间结论
四、《民法总则》第171条第4款的基础: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可适用性
(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基础——违反声明义务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意义
(四)中间结论
五、善意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内容及范围
(一)履行利益责任——履行或者履行利益损害赔偿
(二)交易相对人选择权的性质——选择性债务
(三)履行利益责任的限制——第171条第3款后半句
六、善意无权代理人责任的降低
七、结语
(助理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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