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2日 第34099篇《法学研究》 2017年第6期
保险法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则体系
内容摘要
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涉及责任成立的问题,而同责任范围并无关联。在因果关系能够确定的情形下,应当在类型化基础上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判定规则。前后相继型因果关系是英美法中适用效力标准的主力近因规则的前提。同时作用型因果关系中,进一步区分同时独立作用型和同时协同作用型两种型态,前者宜以充分条件为判定规则,后者应以条件说判定因果关系,但由于条件说无法在积极意义上肯定保险责任的成立,故需结合其他责任判断要件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介入其他因素型因果关系中,应考察介入原因力得否中断先前因果关系发展型态。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下,应考察当事人对因果关系不明的可归责性,在此基础上借举证责任解决保险责任承担问题。若双方对于因果关系不明均不具归责性,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判决保险人按照相应比例赔付保险人责任承担的判断以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为基础,但仍须结合其他因素认定。
关键词
保险法;因果关系;近因规则;保险责任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一则判例引发的思考
(二)问题延伸:理论与立法双重困局之求解
二、保险法因果关系的范围界定和学说
(一)保险法因果关系的范围界定:基于与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比较
(二)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学说梳理
三、类型化视野下的保险法因果关系判定规则
(一)前后相继型(链型)因果关系
(二)同时作用型(非链型)因果关系
(三)介入其他因素型因果关系
四、保险法因果关系不明的处理
(一)运用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二)举证责任转移
(三)依实体法规范作出裁判
(四)根据相应比例作出裁判
(五)多种处理措施的比较分析
五、“归因”与“归责”:保险法因果关系层次厘清
(一)除外占优势规则
(二)帕特里奇规则
(三)合理期待规则
(实习编辑:王红丽)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