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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9日 第34157篇《政法论坛》 2019年第5期
认真对待人格权法律行为
作者:张平华 山东大学 
内容摘要
人格权立法应认真对待人格权法律行为。人格权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行为。人格权法律行为满足了“行为主线”的要求,具有多样化的类型,有助于积极实践人身自由、为其设定界域,进而化解主客体错位、边界模糊等技术难题;也会妥当理顺民法各编的关系,克服现有立法草案总则部分不够完整、动态属性匮乏等模式难题。为彰显人格价值的优越性,人格权法律行为应倾向于保护行为人而不是相对人,其财产属性越强越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不适用行为能力制度,也应禁止代理。对其意思表示之解释适用意思主义规则,意思表示瑕疵会直接导致行为无效,违反公序良俗也是行为无效的重要原因。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可被任意撤销,行为无效时原则上不能恢复原状。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人格权法律行为;功能;类型;生效
结构框架
一、人格权的立法难题
(一)源于客体的技术难题
(二)源于内容的技术难题
(三)人格权立法的模式难题
二、人格权法律行为的功能
(一)化解人格权立法的技术难题
(二)克服人格权立法的模式难题
三、人格权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及其法定
(一)人格权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
(二)人格权法律行为的法定
四、人格权法律行为的生效及相关问题
(一)民事行为能力及代理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标的确定、可能、合法
(四)符合形式要件
(五)人格权法律行为可否附条件
(六)效力不健全纯粹人格权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助理编辑: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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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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