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 第34286篇《中外法学》 2019年第3期
抵押合同作为负担行为的双重效果
内容摘要
未经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不能依法律行为转换理论转换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作为负担行为已经发生效力。该合同具备双重效果。一方面,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借此设立抵押权。另一方面,主债务届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清偿主债务。此项请求权并非担保物权,仅为相对性担保权,不得对抗第三人。包含此项请求权的抵押合同可被作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关键词
抵押合同;抵押权;担保物权;负担行为;公证债权文书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于抵押合同的抵押权设立请求权
(一)抵押权设立请求权的理论基础
(二)抵押权设立请求权的违约救济
(三)约定自登记时生效的抵押合同与抵押权设立请求权
三、基于抵押合同的变价清偿请求权
(一)变价清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实现
(二)变价清偿请求权的实践基础
四、结语
(实习编辑:胡枚玲)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