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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 第34337篇《法治研究》 2019年第6期
物权编设立典权的必要性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标签: 民法典   典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内容摘要
典权是我国传统法律中就存有的一项特色制度。在物权编中设立典权制度具有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在我国,可以借助典权制度推进不动产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有效利用。抵押权与不动产质等担保物权虽然与典权具有相似性,但是其并不能完全替代典权的功能。通过租赁和买回等债权手段,也不能实现典权的全部功能。因而在物权编中有必要规定典权制度。
关键词
民法典;典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结构框架
一、典权设置的必要性之一:弘扬传统法律文化
二、典权设置的必要性之二:借助典权制度推进不动产制度改革
三、典权设置的必要性之三:典权不能为现有担保物权所代替
  (一)典权无法被抵押权替代
  (二)典权不同于不动产质权
四、典权设置的必要性之四:典权不能完全通过债权实现
  (一)典权不同于“买回”
  (二)典权不同于租赁
五、结语


(实习编辑: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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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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