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日 第34342篇《法学评论》 2018年第6期
安宁利益的类型和权利化
内容摘要
侵害安宁利益的事实类型有信息媒介侵扰、不可量物侵入、观念妨害、“凶宅”侵害、惊吓损害等。欲实现对于自然人安宁利益的充分保护,须摒弃既有的法定人格权比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之人格权编中将安宁权增设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以摆脱相关司法实践中人格利益保护不力、权利依据不明等适法困境,回应审判实务对安宁权概念的确认,满足信息时代民众加强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安宁权应被概括为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领域免受不当侵扰以及免于纯粹的精神伤害的具体人格权,其与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法益、相邻权均有不同。
关键词
安宁利益;安宁权;具体人格权;权利保护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安宁利益侵害行为的类型化
(一)信息媒介侵扰
(二)气响等不可量物侵入
(三)观念妨害
(四)“凶宅”侵害
(五)惊吓损害
三、安宁利益保护:何以赋权
(一)安宁利益是基于人类普遍理性的自然权利
(二)确立安宁权符合我国民众价值需求和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
(三)确立安宁权才能实现对自然人安宁利益的精准、充分保护
(四)确立安宁权可摆脱相关司法实践中的适法困境
(五)安宁权概念已在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的认可
四、安宁权的内涵界定
(一)安宁权是什么
(二)安宁权不是什么
五、安宁权的入法进路和规范表达
(一)安宁利益既有保护进路的利与弊
(二)我国民法典之安宁权制度设计建议
(实习编辑:陈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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