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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第34414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
《民法总则》中英雄烈士条款的解释论研究
作者:刘颖 上海大学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第185条是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的特别规则,其理论基础为近亲属保护兼采社会公共利益,英雄应解释为英勇献身的英雄和自然身故的英雄; 烈士以评定为依据。该条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侵害方式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认定条件基本一致。社会公共利益是本条的构成要件之一,应借助利益衡量的方法厘定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本条的民事责任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不同的请求权人主张的民事责任具有一定差异性。为保证民法的体系自洽性,本条可在民法典分则中进行细化规定,并在统编民法典时予以删除。
关键词
英雄烈士条款;死者人格利益;《民法总则》第 185 条;民法典编纂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总则》中英雄烈士条款的基本解读
(一)死者人格利益理论争议
(二)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英雄烈士条款
(三)英雄烈士条款与一般死者人格利益条款之间的关系
(四)英雄烈士的范围界定
三、《民法总则》中英雄烈士条款的构成要件
(一)保护范围
(二)侵害方式
(三)请求权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 
四、《民法总则》中英雄烈士条款的法律效果
(一)精神赔偿损失的法律效果不适用于请求权人为检察机关的情形
(二)英雄烈士条款的法律效果不包括惩罚性赔偿
五、结语


(实习编辑:胡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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