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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8日 第34443篇《法学》 2019年第10期
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合同定性及法律适用
作者:王天玉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合同性质存在分歧,形成了居间、劳动、劳务或雇佣等多种判决。自平台用工兴起之初,互联网平台与网络劳务提供者之间究竟属于何种合同关系的问题就一直处于争议中,至今仍无确切定论。事实上,平台用工虽有创新,但并未完全脱离既有的劳务给付方式。从合同的类型上看,典型合同对应常规用工模式,包括自治型平台的居间合同、组织型平台的劳动合同;非典型合同对应创新用工模式,组织型平台与劳务提供者双方均负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给付义务,属于“类型融合契约”,应区分义务属性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依此做法可基于现有法律规则和概念为司法提供一种裁判方法,减少法院因对平台用工创新模式的合同定性分歧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结果。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用工;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合同类型;法律适用
结构框架
一、当前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合同定性分歧
二、互联网平台用工实践类型化下的合同关系
(一)自治型平台
(二)组织型平台
三、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中的典型合同及其规范意义
(一)自治型平台用工的居间合同属性
(二)组织型平台用工包含的劳动合同
(三)典型合同在平台用工中的规范意义
四、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中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一)平台用工创新模式中的给付义务
(二)平台用工创新模式在非典型合同中的类型归属
(三)平台用工创新模式下合同的法律适用
五、结语


(实习编辑:朱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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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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