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9年12月20日 第34447篇《法学》 2019年第10期
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创设技术与规范构造
作者:刘召成 天津大学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09条创设了民法一般人格权,其构筑于《宪法》第37条和第38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之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分别为宪法个别人格权和宪法一般人格权,确立了人对其身体的自我决定的自由和对其人格的自我发展的自由。其不但为国家设定了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还为国家设定了保护其免受第三人侵害的积极义务。为履行该积极保护义务,民事立法者通过其法律形成活动将宪法人格权转化塑造为民法一般人格权,使其成为可直接在民事主体间主张的权利。基于宪法一般人格权所确立的人对其人格的自我决定和发展应被尊重的基本价值,民法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内核为自然人对其紧密人格领域予以自主和自我决定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民法一般人格权属于构成要件未得到立法封闭性构建的权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其应采用保护领域理论予以规范化和具体化。民法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竞合关系而非候补适用关系。
关键词
民法一般人格权;宪法人格权;保护义务;法律形成;保护领域
结构框架
一、《民法总则》第109条对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创设
二、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宪法人格权定位和构造
(一)人身自由的宪法个别人格权构造
(二)人格尊严的宪法一般人格权构造
(三)宪法个别人格权与宪法一般人格权区分之实益及必要
三、宪法人格权转化形成民法一般人格权的法律技术
(一)基本权利的保护功能与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形成
(二)宪法人格权转化塑造民法一般人格权的限度
四、民法一般人格权的规范构造
(一)民法一般人格权结构的两种可能选择及其确定
(二)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涵与概念界定
(三)民法一般人格权的权益构造特点与定位
(四)民法一般人格权的规范化与保护领域理论
五、民法一般人格权与民法具体人格权的关系及其法律适用


(实习编辑:王静)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王妙婷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