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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 第34522篇《河北法学》 2020年第2期
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农户主体问题研究
作者:申惠文 郑州大学 
内容摘要
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典型特征。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是传统家文化观念的阶段性表达,是社会主义观念的阶段性表达。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农户”的涵义越来越不确定,“农民户”、“农业户”和“农村户”发生了分离。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不能满足农户成员土地权益保护的新要求,与现代民事法律体系存在逻辑的悖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要求,逐步固化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户的成员,逐步将农户主体变革为农民个体,重塑国家、集体和成员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
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宅基地使用户;承包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
结构框架
一、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历史溯源
(一)家庭作为民事主体的历史分析
(二)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历史分析
二、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实然存在
(一)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实然状况
(二)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政策突破
三、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价值追求
(一)中国传统家文化观念的阶段性表达
(二)中国社会主义观念的阶段性表达
(三)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要求
四、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逻辑体系
(一)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规范核心
(二)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体系悖论
五、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未来变革
(一)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制度变革
(二)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价值坚守
结语


(实习编辑: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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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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